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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老師的房產教室

施伯欣老師課程常用地產網站

26/1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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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律相關網站              
Office of Fair Trading
http://www.qld.gov.au/law/fair-trading/

Residential Tenancies Authority
http://www.rta.qld.gov.au

Queensland Property Industry Register
http://www.qpir.com.au/register

Fair Work
http://www.fairwork.gov.au/

Office of the Australian Information Commissioner – Privacy Act
http://www.oaic.gov.au/privacy/privacy-act/the-privacy-act

Justice Department Queensland
http://www.justice.qld.gov.au

Queensland State Government Legislation
https://www.legislation.qld.gov.au/Acts_SLs/Acts_SL.htm

Competition Consumer Act 2010
http://www.comlaw.gov.au/Details/C2013C00004

Body Corporate and Community Management Commission
http://www.justice.qld.gov.au/justice-services/body-corporate-and-community-management
https://www.legislation.qld.gov.au/LEGISLTN/CURRENT/B/BodyCorpA97.pdf

Queensland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Tribunal
http://www.qcat.qld.gov.au/

地產相關合約文件付費軟件                                                                
合約文件軟件
ADL Software
http://www.adlsoftware.com

Realworks Live
https://www.realworks.com.au/

房地產交易紀錄查詢網站                                                                    
Corelogic RP Data
http://www.rpdata.com.au or http://www.corelogic.com.au/

APM Pricefinder
http://www.pricefinder.com.au/ or http://www.apmpricefinder.com.au/

Real Estate Investar
http://www.realestateinvestar.com.au/

OnTheHouse
http://www.onthehouse.com.au/

建築成本查詢網站                                                                                    
BMT & Associates
www.bmtqs.com.au/construction-cost-table

Napier & Blakeley
www.napierblakeley.com

房地產開發查詢網站                                                                          
Brisbane City Council
http://www.brisbane.qld.gov.au

PD Online
http://pdonline.brisbane.qld.gov.au
http://pdonline.goldcoast.qld.gov.au
http://pdonline.logan.qld.gov.au
http://pdonline.ipswich.qld.gov.au

房地產門戶網站                                                                                        
住宅物業
www.realestate.com.au
www.domain.com.au
www.property.com.au
www.gumtree.com.au/s-real-estate/c9296

商業物業
www.realcommercial.com.au/
www.commercialrealestate.com.au

生意買賣
http://www.businesssalesaustralia.com  
http://www.businessforsale.com.au
http://www.australianbusinesssales.com.au
http://www.bsale.com.au
http://business.domain.com.au
http://properwealth.com.au
·         
房地產雜誌網站                                                                                        
Australian Property Investor Magazine
http://www.apimagazine.com.au/

Your Investment Property Magazine
http://www.yourinvestmentpropertymag.com.au/

小區物業管理相關網站                                                                              
澳洲物業管理聯盟
http://www.apmaonestop.com.au/

Australian Resident Accommodation Managers Association (ARAMA) 
https://www.arama.com.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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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昆士蘭房地產法律關於佣金聲明的爭議

25/1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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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昆士蘭州房地產仲介證照培訓的華人講師,最近在講課時發現了州政府法律及文件又出現了矛盾的地方,別說我的學生了,連我都搞不清到底政府想要我們怎麼做,我乾脆就寫信給 Office of Fair Trading 州政府公平交易廳反應,結果隔天就接到回電。我想還是把這個矛盾的前因後果寫出來,以視正聽。這次我要討論的就是到底仲介需不需要告訴買家我們賺多少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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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件事的爭議要先從 PAMD 27C 這份表格說起,相信一些做了幾年地產的業界人士一定對這份表格有著複雜的情感。 Property Agent and Motor Dealer Act 2000 這套管轄房地產仲介及汽車銷售的法律在2014年12月1日正式成為過去式,房地產仲介改成被新法律 Property Occupations Act 2014所管轄。當年的自由黨政府可以說是對房仲業做了相當大的改革,我都還記得2014年5月21日州議會通過這新法的晚上十點多,挑燈夜戰的州議員們終於通過提案時,那時曾找我先看過新法草案的州議員發簡訊給我慶祝修法成功!

當時的自由黨政府把很多的繁文縟節刪減,當時的法務部長在應邀向我的學生們講解新法改革時,就很驕傲的說到,他們把上任政府的七份表格 PAMD 20A、21A、22A、23A、24A、25A、26A通通合而為一變成一份只有兩張共四頁的表格 POA Form 6。那時我還以為我聽錯,但法務部長又重複了一遍。而另一個重大改革就是把PAMD 27C給廢了,說從此昆士蘭的仲介像別州一樣,都可以不用再告訴買家我們到底從賣方拿到多少佣金!

原本在全澳洲就只有昆士蘭州需要仲介以PAMD 27C這份表格向買家聲明任何在這筆交易中任何人所能拿到的費用及好處。這包括了佣金、廣告費、介紹費等等,還要聲明說如果仲介介紹了貸款顧問、律師等協助購買過程的專業人士給買家,仲介跟這些人有沒有任何的關係。每套住宅物業銷售的合同都必須伴隨著一份 PAMD27C,沒有就犯法!

在昆士蘭,2014年12月之前,住宅物業的最高佣金為「售價的前$18000收百分之五,其餘的部分收百分之二點五」,仲介只能收這個佣金或比這個佣金少的金額,並將所收佣金要寫到PAMD27C上面去。但是房地產仲介的佣金只是仲介工作的酬勞,另外還有行銷的成本,例如廣告費。

對於認為仲介收了佣金就不該再收廣告費的朋友們,我通常只說一個簡單的例子,您如果今天是個應聘行銷經理工作的求職者,公司老闆告訴您說年薪是澳幣五萬元,您正想要接受這份工作,老闆又補上一句「公司廣告預算全部從你薪水扣」。您做不做?

昆士蘭所謂的「最高佣金」差不多就是2.5% +$450,比起美國的 5%~6%佣金,還有台灣賣方付 4%買方付2%的內政部最高佣金要低廉的多了,再另外花個房價2%左右的廣告預算對於澳洲人是很正常的賣房開銷。賣任何商品行銷預算花個 5%應該都不算過份,但是當這些所有賣房成本都被列上 PAMD27C表格時,問題就來了。

估價師在銀行與貸款保險公司的指示下,PAMD27C表格上所有超出 2.5%的開銷花費都會直接從估價扣掉,也就是說估價師不考慮這個房地產跟其他房地產比較起來的結果,就因為這個房主有花錢正常打廣告所以就讓人家的房產貶值。這難道是說銷售物業是不該打廣告做宣傳?

任何有常識的人都知道甚麼叫市價行情,就是在開放資訊下,買方願買、賣方願賣,大家公平競爭最後所成交的價格。大家都不知道這個物業要賣,仲介只告訴一個買家,然後硬是要買賣雙方成交,這叫「強買強賣」。廣告就是讓這個物業要賣的訊息公開,讓更多有興趣的買家知道,大家彼此競價,最後賣方賣給出最高價的,這就是市價。別的類似的物業能賣到這價格行情,我的物業也應該值這價格,至於我是花 $2還是$20000廣告費,關你估價師甚麼事?我就不信 LV、愛馬仕等名牌他們只有 5%的行銷預算?以成本來評估所有東西的價值的話,最好是大家以後都提著塑膠袋出門就好,別買名牌包了;以後也別買可口可樂了,就喝水加糖。

所以在許多業界人士的呼籲下,這個原本良好是希望讓交易成本透明化用意的表格 PAMD27C,終於在2014年12月1日步入歷史。新的 Property Occupations Act 2014中第 157條「向潛在買家的聲明」(1) (c)就說若是仲介有或將會從介紹個體拿到好處都必須聲明,但 (2) 也註明了 (1) (c) 不包括賣方付給仲介的佣金。所以替代PAMD27C的新 Property Occupation Form 8 不再要求仲介寫自己賺多少佣金,只需要聲明是否有其他人會從這筆交易中獲得好處。
157 Disclosures to prospective buyer
(1) A residential property agent for the sale of residential property must disclose the following to any prospective buyer of the property--
(c) if the agent derives or expects to derive a benefit from a referred entity— (i) for a referred entity who is an individual—the individual’s full name; or (ii) for a referred entity that has a registered business name—the registered business name;
(2) However, subsection (1)(c) does not apply if the benefit is the amount the residential property agent has received, receives, or expects to receive by way of commission from the seller for the sale

​Property Occupations Act 2014 Part 6 Disclosure requirements—licensees, real estate salespersons, property developers and marketeers
自2014年12月1日起,仲介們開始悶聲賺大錢「掂掂吃三碗公」,因為政府不再要求最高佣金收多少,行銷預算也不須公開,一切與其他行業公平化。而原本能偷懶的估價師也不能再直接把行銷預算從房價扣掉就成了估價,而是要實際與其他物業的售價做比較,查明現下的市場行情。雖然說好像消費者因為行銷預算的不公開而保護減弱了,但是我們從來也不知道我們買車買 iPhone時他們花多少錢廣告及付多少佣金不是嗎?澳洲的房價本來就很透明化,上我課程的每個學員都知道怎樣評估市價,其實只有不做功課的人才有可能被坑,有沒有PAMD27C根本沒差。

但是!2015年10月1日版本的 PO Form 8出現了矛盾的地方!

2015年10月份我在教課時,我忽然注意到了Office of Fair Trading推出新版本的 Property Occupations Form 8,要知道只要有新版本出現,就不能再拿舊版本來用,所以我就把所有電腦上的作業都更新成新版本。新版本的 Form 8從10月1日開始生效,還從原本的兩頁變成了四頁。我仔細的把第一頁多出來的說明讀了一遍,再讀了一遍,硬是把我自己給搞糊塗了。
其中 Section 3:2的解說講到,我們必須聲明所有付給金融機構、貸款顧問、財務規劃師、貸款公司、估價師、行銷仲介跟推廣者所有的費用、佣金及報酬。還包括所有這個物業買出後廣告或行銷公司能拿到廣告、行銷費用。

這好像又回歸到了 PAMD27C時代,聽起來又變回要把佣金與行銷費用列出。一下子解放一下子又變回黑暗戒嚴時期的感覺,換工黨執政就立即變回去了嗎?

​而且更神奇的是,最後還出現了一段話:
​If you are a property developer—you must disclose the total commission paid on the sale to your employees and/ or salespersons. You are not required to disclose how the commission is distributed to persons involved in the sale.
這真讓我凌亂了,這份表格到底是誰該填的?到底是仲介填寫,還是開發商填寫了呢?上面這段話說若我們是房地產開發商,我們必須聲明我們所有付出去的佣金,包括給雇員或銷售人員的。這明顯的違反了原本 Property Occupation Act 2014 Section 157 (2) 的意思。不過好像可以理解為只有開發商需要去告知買家他們買的新房有付出了多少的佣金給所有的代銷公司與仲介、銷售團隊甚至是銷售專案經理等。

我只好向十月份的學生們解釋為,因為 Form 8的3:2解說上,提到的是 Marketing Agent行銷仲介,不是Real Estate Agent地產仲介,所以應該是只有賣新房預售房的行銷顧問需要聲明佣金,賣二手房的仲介不需要。

但是到了十一月份,我發現我電腦上 ADL Forms的 PO Form 8又變化了,關於開發商的那一條說明又不見了,可是版本還是一樣是 v2 1 October 2015,這就怪了,有改變居然版本序號一樣?我又去 Office of Fair Trading網站上去看,發現有兩個不同的 v2 1 October 2015版本,那到底是要不要我們申報佣金呢?

我只好直接寫信給Office of Fair Trading請他們解釋,而隔天助理立即轉接來自Office of Fair Trading的電話。說實在的,每個仲介聽到 Office of Fair Trading來電應該心裡都毛毛的,而且我寫信去好像也沒留電話,他們就能直接打電話來,真神通廣大。

Office of Fair Trading的官員很是客氣的向我解說我信中的疑問是對的,它們的所有表格都是與 Real Estate Institute of Queensland (REIQ 昆士蘭地產仲介公會)與 Queensland Law Society (昆士蘭律師公會)所聯合探討設計的,但是他們也發現了他們所設計出來的 v2 新表格事實上是違法的!他們由於已經再十月一日發布了新表格,現在正在試著要再把它給改正回來,但是還沒搞清楚應該是立即推出 v3還是把v2作廢重新弄出新的 v2。

官員告訴我,我對法律的解讀沒有錯,法律也沒有改,Property Occupations Act 2014沒有要求地產仲介聲明從賣方收取的佣金,所以只要是地產仲介佣金我們就不需要申報。甚至,如果我們賣的住宅地產沒有介紹給買家任何第三方的服務,沒有利益往來,Form 8還可以不用填寫給買家。至於廣告費,若是預付的廣告費,無論付多少都不需要申報,只有當廣告費是在物業售出時以售價比例付給第三方廣告行銷公司時才須申報。

這表示一般情況下,二手房的仲介所收的佣金跟廣告費都可以不用寫在 Form 8給買家。至於買樓花預售屋的代銷公司仲介,也不需要聲明總佣金,只有把佣金跟行銷費分開計算百分比,然後在賣出後領取的仲介需要把行銷費列出。但是只要把這兩者都講成是銷售佣金,就不必聲明了!

​希望這樣的解釋,大家對於到底佣金需不需要聲明申報能夠有較清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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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的購房能力真的不如從前嗎?年輕一代要如何買房?

10/1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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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準備幫地產盈家的顧問團隊做每週培訓時,聽到其中一位資深的顧問 Sandy Lin在跟幾位年輕同事閒聊,說她與她先生二十七年前帶著一百塊美金來澳洲,兩個人打四份工,一個人每周的收入也不過才澳幣三百元,好不容易買了當時的第一間小房子,花了他們澳幣六萬。年輕同事對於六萬塊錢能買到房子這一點特別的驚訝,似乎很羨慕當年有如此便宜的房價。我當下就決定跟他們好好探討一下「Affordability」(購房能力) 的議題,是否現在年輕的一代是越來越買不起房了?
 
常聽到周遭的一些年輕朋友抱怨說現在房價越來越貴,買不起房都是上一代或者是中國買家把房價推高的錯,三十年前的房價有多麼的便宜,現在不吃不喝十年都買不起一套房子…
 
我當年在讀碩士學位的時候,我的房地產估價學教授就曾經說過他曾經在年輕時斷言他們家那一區的房價永遠不會超過澳幣三萬,後來他再也不做任何類似的預測,因為房價永遠是「過去太便宜,當下太貴,未來不可思議!」任何一個年代,大多數的人永遠在抱怨房價高不可攀。
 
我找了些數據出來跟Sandy求證,因為畢竟三十年前我還沒來澳洲,而且那時才五歲,根本沒概念。我說我查到三十年前平均的澳洲人年收入大約是澳幣 $19,000一年,當時平均的房價低於澳幣$150,000。Sandy說週薪 $365都算是高薪了,她可是一個人做兩份工作才有一週$300,但確實那年一般中等的房子是要$150,000左右。
 
我做了個計算,若以當年的平均房價除以當年的平均年收入,得到的倍數是 7.89倍。
 
然後我就立即到ABS國家統計局去查現在的澳洲人平均年收入,發現週薪是 $1484.50,所以年薪是 $77,194。平均澳洲主要城市房價在悉尼與墨爾本的拉抬之下,2015年六月份季度達到了 $604,000。以同樣的倍數計算法得出 7.82倍。
 
實際上以這樣的計算方法來看,現在的購房能力要比三十年前還來得好!
 
BIS Shrapnel 為QBE保險公司所準備的 Australian Housing Outlook – 2015-2018報告中有個圖表,我覺得非常的有意思,借來跟大家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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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家房產研究權威機構把每年在六月三十日的中位房價當作貸款百分之七十五,然後貸款25年並以當時的浮動利率來計算還款金額,再除以平均家庭的稅後可支配收入,得出每一年還款佔收入的比例。
 
每個城市的條狀圖的上方是供房能力最差一年的比例,下方是供房能力最好一年的比例,中間的白線則是2015年的供房能力比例。
 
我們可以看到2008年應該是大多數城市供房能力都最差的一年,悉尼人需要把家庭稅後可支配收入拿出將近43%來供房;墨爾本也要近39%;我們的布里斯本要不到35%;那前一年的柏斯都超越布里斯本達到了約37%。
 
供房能力最好的一年則是1997或1998年,悉尼人只需把家庭稅後可支配收入拿出不到25%來供房;墨爾本不到18%;布里斯本更是只要不到17%。
 
如今,這個比例悉尼墨爾本再不斷攀升下,又漸漸接近了歷史最差的年份,悉尼已經達到40.6%;墨爾本則是34.9%。這也難怪這兩大城市的房價開始放緩,拍賣出清率已經連續好幾週都跌回六七成。這兩個城市在明年年底後年年初的房價回調應該不會有意外。而我們的布里斯本呢?目前不過是 21.8%,靠近歷史最好要比歷史最差近得多,供房能力可說是不錯了,房價應該在接下來兩年還有增長空間。

根據 ABS最新公佈的一份兩年一度的2013-2014 Housing Occupancy and Costs 報告,澳洲有67%的人有房子,沒貸款的佔31%有貸款的佔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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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貸款的屋主平均每週花費在養房的金額是 $47,這包括市政地價稅與水費,這比起2011-2012 漲了約 $5。
 
有貸款的屋主平均每週花 $453,跟2011-2012差不多,這包括了市政地價稅與水費還有貸款的利息。但比起1994-1995年,成長了42% 或 $135。
 
向房東租房的房客們每週平均付出$376比兩年前增加了$12,向政府租房的家庭每週平均付出$148。比起1994-1995增加了要有62% 或$144。
 
ABS也評估了現在澳洲人的供房能力,對於有貸款的屋主們,他們付貸款利息佔稅前家庭收入的比例從2011-2012的18%下跌至2013-2014的16%。這包含了家庭收入的增加與低利率的環境。沒貸款的屋主們自2007年來一直都維持著拿出家庭收入的3%維持住房開銷。而租客則是把家庭收入20%用在了租房,跟2011-2012是一樣的。
 
若是貸款利息佔稅前家庭收入比例超過了30%,我們還可以說是房貸壓力很大,但無論是BIS Shrapnel 稅後家庭收入或者是ABS稅前家庭收入的算法,我們真的不能說現在的供房能力要比以前差很多,甚至要說是比以前要好。
 
或許有些年輕朋友或許會說自己的年薪又沒有澳幣七萬以上,哪裡買得起六十萬的房子?
 
別忘了,我們的Sandy近三十年前是一個人做了兩份工作也沒到那時的平均收入水平,但她與她先生兩人也是省吃儉用的,才買下當時不到平均房價一半的房子,同樣也是辦三十年貸款。當年的貸款利率還高達 22%呢!現在才不到 5%,還低於長期利率水平的7%。
 
所以年輕一代真的沒有抱怨的理由,因為我們現在的房產市場環境並沒有當年的差,甚至還更好。而是我們現在的其他消費變多了,買新車、買最新的iPhone、買各種新奇玩意、出國度假等等,讓我們越來越存不了買房所需的首期款。
 
年輕一代首期款存不出來,或者是銀行預批貸款金額不足,使得越來越多的年輕人需要求助父母,看是要作為貸款擔保人還是父母借首期款。也有父母與孩子聯名購買物業的,讓孩子能早日踏入房地產市場。澳洲國民銀行公佈的數據就顯示2010年的首次購屋者請父母做擔保的有4.8%,如今已經上升到6.7%。
 
年輕一代都想住在更熱鬧便利的近城區,但是就好像當年的Sandy一樣,只買得起更偏遠比平均價低很多的物業,近城區的一些兩房公寓都也要五六十萬了。若是年輕一代怨天尤人望房興嘆,永遠也別想翻身,只能當一輩子租客。所以我一直鼓勵年輕人當「Rentvestors」(租房住的投資客)。
 
越來越多的年輕人開始選擇租在他們喜愛的近城區,卻去買在他們買得起的地方然後出租給其他人當投資。他們付房租給房東,住到自己上班方便的地方享受自己想要的生活方式;然後也當房東,靠其他租客的房租來養自己的投資物業,這樣子就算房價漲了,自己的資產也會增加,不會租一輩子房子幫別人養物業自己名下到老甚麼都沒有。
 
很多年輕朋友問我現在是不是還是買房的好時機,我都跟他們說,買房絕對是越早越好,最好的時機很難掌握,跌的時候不敢買,漲的時候買不到。我覺得布里斯本的房地產市場榮景會持續到2017年底至2018年初,即使之後價格回降也不會讓我們回到幾年前的水平。地產的市場循環就是這樣,人生能有幾個市場循環可以讓我們等待? 
 
勸君莫惜金縷衣,勸君惜取少年時。花開勘折直需折,莫待無花空折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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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仲介是否賺太多? --- 房仲業的真相

3/1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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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房地產仲介課程教到現在,教出上千位的學生,常常有想加入這行業的學生問我「老師,請問您教出最成功的學生一年賺多少錢?」、「地產仲介是不是真的都很賺錢?」,甚至還有人說「我覺得房地產仲介賺太多了,所以來上課,以後自己賺!」
 
見到前仆後繼的新人報名來上我的課程,雖然我們學校校長笑得合不攏嘴,每次看到我都要給我個大大的擁抱,但是我想我還是來揭露一下我們這個行業的真相,讓所有想進入這個行業的新人三思而後行!看到這裡,有些人或許也覺得我八成是瘋了,幹嘛如此想不開,想自斷財路嗎?可是我覺得學生們有了解這行業的權力,再來決定自己適不適合這一行,反正來上課的學生都覺得超值得,我好像也從來沒有學生結業後跟我說後悔來上我的課或沒學到東西的,應該不會影響到明年招生。
 
房產仲介收入的真相
上課時我常提到,房地產仲介不是一個受人信賴景仰的行業,每年讀者文摘調查最受人信賴職業裡都排名在倒數第三或第四,僅勝於印度口音的電話推銷員、汽車銷售員與政客。大家都普遍的覺得房地產仲介賺很多賺很大。我常在課堂上問學生,你們覺得全澳洲房地產仲介的平均收入是多少?學生們好像在參加拍賣似的一直往上喊,喊到十萬、二十萬。我最後才公佈答案「一萬八千澳元」甚至還可以不用繳稅因為收入低於免稅額!這是兩年前我看到一份統計全澳洲地產仲介收入的報導上說的。而去年六月份,Pay Scale這家機構的調查顯示,房地產仲介的中位收入是 $47,457,大多數的總收入在 $31,594~$93,515之間。領薪水的約在 $30,236 ~ $89,396,光領佣金的有一年下來只收到 $1,030到$145,437的。賺到一年幾十萬的肯定有,但每有一個賺幾十萬的仲介就有幾百個賺不到五萬澳幣甚至是沒賺錢的仲介,所以平均收入才會被拉低到剩下一萬八千澳元。
 
看到這裡,我明年的學生應該少了一半。但我們房仲業還是很競爭很殘酷的,如果新人不能理解所謂的「二八定律」,根本無法存活在這行十二個月以上。百分之二十的仲介賺走百分之八十的錢!無論到哪個公司都一樣!除了我為學生們新開的「投資物業進階銷售班」之外,我的證書與執照班教的是政府跟這行業需要讓新人知道的重要知識與技能。有道是「師父引進門,修行在個人」我已經是這行業裡教課講最多案例與經驗分享的講師了,常常講超時,但是這行的仲介若不懂得投資自己、進修跟行銷自己,就只能去跟百分之八十的仲介搶那百分之二十的錢。
​
漫長的工作時數
我們的工作時數那就又更可悲了,有時工作時數可長達每天12小時,連週日的不得休息(週六本來就是要工作的)。雖然時間彈性自由,但大多數賺得多的仲介都是工作狂,我就遇過一個老仲介跟我說,他很後悔為了與客戶簽約還不得不缺席了他女兒的婚禮,很長一段時間父女都因此不說話了。
 
有時我們與客戶建立關係後,甚至要兩年以後才能賺到他們的錢!有些客人賺了他們一次錢還要後續服務好幾年!有位前輩跟我說,你知道我跟最久才賺到錢的客人等了多久嗎?整整十三年又五個月!他一年至少四到八次聯絡,總算等到他願意搬家那一天才簽下房源。我的前老闆曾經就對我們說,想要一年賺比一般人多幾倍的薪水,就要把幾倍的工作量壓縮到一年內。看是要每週工作更多小時還是工作比別人有效率?
 
我一位蠻成功的前同事,她的名言就是一週工作 40個小時不過就是為了生存過得去,想在這行業賺多一點,就從第四十一個小時算起!她一週工作七天,每天七八點到公司,晚上十點辦公室若還沒熄燈就一定是她還在工作。我們的工作時間雖然彈性,但是等於也是隨時待命。你們是否願意隨時從家庭休閒生活被客人拉走,最後還不見得有錢可以拿?
 
有些人覺得房地產仲介很悠閒呀!常看到仲介在咖啡廳喝咖啡、餐廳吃飲茶,也不進辦公室免打卡,自由自在。但其實大多數都是在跟客戶見面,在路上跑,帶客戶、簽約或做市價評估。就好像許多成功的創業者一樣,他們一開始總是做到累得半死,若沒有熱情早就放棄了,撐不到成功。往往大家只看到仲介光鮮亮麗成功的一面而忽略了他們的犧牲與努力。
 
仲介往往展現成功的一面
您是否會把您最值錢的財產交給一個看起來不成功的仲介?我想答案是否定的。這也是為什麼仲介要開好車帶好表穿好西裝,一切都在於「個人形象品牌行銷」。
 
我永遠記得我要加入這個行業的時候,公司的面試上,老闆問我開的是甚麼車?我回答一輛BMW 320,老闆與總經理滿意的點點頭,在筆記上寫了車型,之後我就被錄取了。我到現在都還在想,到底他們是不是因為我開的車而錄取了我?因為我老闆後來多次在公司培訓的時候提到,我們銷售顧問買啥車都行,只要不差於寶馬或奔馳就行!甚麼顏色都可以,只要是黑色或藍色就沒問題!我的第一副袖扣、名筆與名牌西裝也是老闆替我挑的,就因為佛要金裝人要衣裝。有多少仲介是扛著汽車貸款欠著信用卡債,才讓大家看到新車好錶的?一堆名牌我以前是連聽都沒聽過,若不是當年老闆打開我眼界,我連想都不會去想。
 
很遺憾的是我們就是生活在一個比較物質生活的世界,我們的賣方往往以貌取人,刻意地或下意識的去看我們開的車、帶的錶、簽約的筆、穿的衣服。我的前老闆就是希望去見開發商看項目時,一長排的銷售顧問個個開著雙B黑轎車,讓開發商把項目簽給我們。
 
我自從不小心弄丟我的萬寶龍筆後現在再也不帶貴的筆了,連捷豹也賣掉換成一輛載孩子方便的保母車。往往發現還是有人在注意我開甚麼車拿甚麼筆。甚至有開發商主動引話題到我開甚麼車上面還要求看看的,大概想說我為啥開一輛日本沒聽過型號的保母車。幸好最後還是相信了我的專業而不是光看車,但我覺得好車絕對有加分。
 
好的仲介不少收佣金!
曾有一位做仲介的長輩對我爸爸說「叫你兒子不要再教出更多的仲介了!我們這行都要被他搞爛了!」我們學校不過是眾多學校中的其中一間,我也不過是眾多講師中的其中一位,我最自豪的一點是許多學生跟我說我教的很多事是它們過去接觸仲介都不懂或沒說過的。地產仲介從來沒少過,但是就像個旋轉門一樣,一批進來一批出去。大浪淘沙,只有金子才會留下來發光發亮。
 
當計程車司機與Uber尬上時,也有一些人號稱是房地產仲介業的Uber要改革我們的行業。當科技發展到今天,任何行業的從業人員都沒有辦法說自己的工作是鐵飯碗。若不能時時刻刻提升自己的競爭力,隨時可能被淘汰。我們這個行業,用低價競爭的仲介比比皆是,我就有聽說某位不滿我的仲介七十多萬的物業只收七千塊在搶房源;甚至幫助業主DIY自助式賣房的服務也有,低價幫業主登廣告準備合同。但是,我覺得地產仲介這個職業還是不會滅絕的。
 
想想看就是了,作為一個賣方,你可以自己去網路及報紙上登廣告、路邊插牌子,自己翹班或犧牲休息時間帶潛在買家看房,看起來很有興趣的買家對你說「我們回去商量一下再跟你說」然後兩天就過去了。你該怎麼辦?打電話給他們?有想過但又害怕說若主動打電話去,是否會顯得自己很急迫,在之後的談判就落在下風?有個好仲介就不用擔心了,若見到客戶有興趣可能就直接帶回公司簽約出價了!打電話追問,也沒有啥賣方急不急的問題;雙方在價格上僵持住,也有個中間人在前後奔走緩和僵局。
 
真正厲害的仲介是不降佣金的,想要服務不打折,首先佣金不折扣。一個會少收佣金的仲介一定無法幫賣方守住底價。成功的仲介往往每年花數千元在自我進修培訓上面,連我在教課我也都每年花錢上更多課程學習,再來分享給學生。好的仲介不降價是因為覺得自己值得收那麼多!貴的仲介不一定好,但便宜的仲介絕對不值得你浪費機會與時間。我有客戶跟我講說他跟某某收固定佣金的公司買到物業買到超爽,但是以後賣房絕不找他們,就是這個道理。
 
結論
好的仲介絕對值得賣方的每一分錢,有些客人為了省下幾千塊佣金繞過仲介或是為了有其他仲介退佣金給回扣而踢掉原來仲介的,這些客人往往因小失大。一個好的仲介會在這個行業裡一直做下去,光以價格競爭的仲介遲早做不下去。地產投資者若能結交個好仲介,未來有好機會就會源源不斷的讓您賺大錢。若不給好仲介錢賺,鬼才願意在服務這種客人。我自己是仲介,自己買物業從不繞過仲介也不跟仲介分佣金要回扣,因為我知道這行賺得也是辛苦錢,一二十年後投資的物業賺了幾十萬,讓人家賺一兩萬也是應該的。
 
最後,我真的不知道我最賺錢的學生賺多少錢,沒有人肯告訴我,或許怕我要他們請老師吃飯。但是絕對有不少做的不錯的,至少翻開昆士蘭地產報是越來越多臉熟的照片。希望越來越多人擠進這行業的前百分之二十!

2 Comments

    作者

    施伯欣從小就知道自己有一天會被稱呼為「老施」只是沒想到這一天那麼早來臨。澳洲布里斯本著名的房地產講師,上千位的地產從業人員都尊稱「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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