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堂 CPD 課,剛好遇上一個最好的法律教材

今天我去一家地產公司教 CPD。

其中一段,我剛好在跟學生講一件我覺得房地產從業者很需要學會的能力:

碰到法律問題,到底怎麼自己查 Act、找 definition、看 section,再判斷新聞、同事,甚至政府部門講的到底是什麼意思。

結果最近 Queensland 房地產業剛好出了一個很適合拿來當教材的案例。

我乾脆課堂上直接把新聞打開來:

「來,我們現在就查。」

不是我前一天先把答案全部做好,隔天再來背答案給大家聽。

而是大家一起從新聞開始,一層一層往下挖。

新聞到底說了什麼?

它一直講的「五年」是哪一條?

什麼叫 serious offence?

實際被判兩年,跟法律上的 maximum penalty 是不是同一件事?

OFT 是「可以」取消 licence,還是法律效果本身就是 cancellation?

他以前申請 licence 時,如果還沒有 conviction,當時回答沒有犯罪紀錄,到底算不算填錯?

結果越查越有意思。

他不是一個剛入行的小 Agent

課堂上有同學先提醒我:

「施老師,這個人不是一般 agent,他是 McGrath Bulimba 的 Principal。」

我後來再查,還真的不是什麼剛入行的小 agent。

Tony O’Doherty 現在是 McGrath Bulimba Principal。

McGrath 在 2024 年宣布他與商業夥伴 Jon Iceton 加入集團,原本的 Bulimba 業務轉為 McGrath Bulimba。後來 Tony 還進一步參與多間 Brisbane McGrath offices 的 ownership。

McGrath 公開資料也顯示,他加入之前已經累積多年房地產經驗,在 Belle Property 時更曾於 2020 至 2024 年連續獲得 Queensland Top Principal;FY24 銷售額超過 $208 million。

所以這不是一個十幾年前犯了錯之後,就一直沒有建立職業生涯的人。

恰恰相反。

從公開紀錄來看,他之後建立了一個非常成功的 Brisbane 房地產事業,而且做到 Principal。

而現在,他的 Queensland real estate licence 因為一件十幾年前的事情出了問題。

故事要回到 2013 年

事情發生在愛爾蘭。

Tony 當時只有 23 歲。

根據後來的法院報導,他在 Limerick 一家 nightclub 外與另一名男子發生衝突,最後揮拳擊中對方。

對方倒地後頭部受到重創,造成顱骨骨折和腦出血。

先講清楚:

暴力就是暴力。

這件事情沒有什麼需要替他合理化。

真正讓這個案例變得特殊的,是時間。

事情發生在:

2013 年。

但是 conviction 卻一直到:

2025 年。

也就是說,真正的 conduct 已經是十幾年前,但正式 conviction 卻是最近才發生。

然後 Queensland 的 licensing law 就撞上來了。

Section 34:新聞一直講的「五年」

我們上課第一個打開的是《Property Occupations Act 2014》的 section 34。

Section 34(1)(b) 寫得很清楚:

如果一個人曾在 Queensland 或 elsewhere,於 preceding 5 years 內被 convicted of a serious offence,那個人就是:

not a suitable person to hold a licence。

而 section 34(2) 更直接:

一個不是 suitable person 的人,

can not hold a licence。

所以新聞一直講的「五年」,就是從這裡來的。

這就產生一個很奇怪的時間問題。

假設同一件事是:

2013 年犯案;

2014 年 conviction。

那今天早就超過五年。

可是因為 Tony 的 conviction 一直到 2025 年才出現,所以到現在反而還在這個 five-year window 裡。

也就是:

法律看的這一道門檻,不只是「事情什麼時候發生」,而是「什麼時候 convicted」。

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人第一次看到這個案子會覺得:

這不是有點見鬼了?

Section 77:真正更硬的可能是這一條

結果我們繼續往下查,才發現:

Section 34 甚至還不一定是最大的問題。

對一個已經持有 licence 的人,更直接的是 section 77。

這一條的標題是 Immediate cancellation。

如果一個 licensee 被 convicted of a serious offence,法條的效果不是:

may be cancelled。

而是:

is cancelled。

我在課堂上就特別叫學生看這幾個字。

法律裡面:

may

跟

is

差非常多。

如果是「may」,通常還可以繼續問 regulator 怎麼 exercise discretion、要考慮哪些 circumstances。

但是如果法律本身直接設定 cancellation 的效果,那問題就變成:

OFT 到底還有多少空間可以說:「這個人後來表現很好,所以我們還是讓他保留 licence」?

這也是為什麼大家一直講:

「他當年才 23 歲。」

「事情都過十幾年了。」

「他後來的職業紀錄很好。」

這些在人情上當然都很重要。

但是在 section 77 這個法律問題裡,真正更前面的問題可能是:

這個 conviction 到底是不是 serious offence?

Serious offence 不等於「實際判三年以上」

接著我們又得往 Act 裡找 definition。

Property Occupations Act 對 serious offence 有自己的法定定義。

其中包括涉及 use or threatened use of violence 的 offence,而且必須是法律上 punishable by 3 or more years imprisonment 的 offence。

這裡又有一個很容易看錯的地方。

如果新聞告訴你:

Tony 最後實際被判兩年,而且全部 suspended。

有人可能第一反應是:

「那不是只有兩年嗎?怎麼會超過三年?」

可是這裡看的不是:

actual sentence。

而是:

statutory maximum penalty。

也就是說,要回到他在愛爾蘭被 convicted 的 offence 本身,查那個 offence 法律上最高可以判多少年。

所以一篇新聞寫「判兩年」,其實根本還不足以回答 Queensland Act 裡的 serious offence 問題。

這也是今天上課很好的例子。

差一個法律概念,結論就可能完全不同。

那他當年申請 Licence,到底有沒有填錯?

課堂上有同學又提出一個很好的問題:

「可是事情 2013 年就發生了。他後來申請 Queensland real estate licence 時,如果問他有沒有犯罪,他填 No,不就是騙 OFT?」

我們當場就繼續往下查。

而且這次,乾脆直接看 現在 Queensland 使用的 Form 1-1——Application for an individual’s licence。

這份 Form 1-1 現在仍然是 Queensland Government 列出的正式 individual licence application paper form。

按照目前 Form 1-1 的 suitability checklist,相關問題聚焦在申請人是否在相關期間內被 found guilty、convicted,以及過去 licence 是否曾被 refused、suspended 或 cancelled 等事項。

所以我們如果把時間拉回去,假設把今天這份 Form 1-1拿給當年 23 歲、事情已經發生、但還沒有被法院 found guilty 或 convicted 的 Tony 填:

至少就這一道相關問題來看,

他填 No,看起來並沒有填錯。

這一點很重要。

不是替他開脫。

而是法律上的時間點真的不同。

一件事情:

發生了;

被調查;

被 charge;

被 found guilty;

被 convicted;

在法律上不能全部混在一起。

我們今天已經知道 2025 年最後的結果,不能因此倒推回去說:

「那你以前一定說謊。」

這就是 hindsight 最容易讓人犯的錯。

當然,這裡還是要留一個很重要的保留。

Tony 當年真正填的是哪一版 Form、當時 OFT 有沒有另外要求提供其他 information,我們目前沒有那份原始 application。

所以我不會往前多跳一步說:

他的整份 application 一定完全沒有 disclosure issue。

同樣地,也不能在沒有證據下說:

他一定欺騙 OFT。

這剛好證明:法律不能用今天的答案倒推昨天

這一段我今天上課其實特別喜歡。

因為學生一開始很自然地會覺得:

「事情不是 2013 年就發生了嗎?那你後來怎麼可以填沒有?」

可是法律問題應該先問:

表格問的是什麼?

再問:

你填表那一天的事實是什麼?

不是問:

我們今天知道什麼?

如果表格問的是 guilty / conviction,

那就要看申請 licence 那一天:

他到底有沒有 been found guilty or convicted?

如果當時沒有,

答案就是沒有。

這不是鑽法律漏洞。

這叫:

回答題目。

Licence 現在 Cancel 了,重新申請不就好了?

然後學生很自然又問下一題:

「那現在 licence 被 cancel 了,他重新申請一次不就好了?」

結果又要回到 section 34。

如果 Tony 2025 年的 Irish conviction 最後真的符合 Queensland Act 裡 serious offence 的定義,

那在 conviction 後的 preceding five years 內,

section 34 已經直接說他:

is not a suitable person to hold a licence。

而 subsection (2) 又說:

can not hold a licence。

所以這五年裡,OFT 恐怕不是單純做一個:

「我們看看他這十幾年來表現不錯,要不要給他一次機會。」

因為 legislation 已經先畫了一條線。

換句話說:

可能不是 OFT 願不願意給。

而是:

這五年內,法律有沒有讓 OFT 給。

那五年以後呢?

這時候又有一個很容易誤解的地方。

是不是五年一到,

清零?

也不是。

五年後,section 34(1)(b) 那個特定的 five-year conviction barrier 不再因為「within the preceding five years」自動適用。

但這不代表 OFT 以後重新評估 suitability 時,要假裝這件事情完全沒有發生過。

過去的 criminal history、

以前 licence 被 cancel 的紀錄、

character、

後來有沒有再犯、

能不能適當履行 licensee duties,

都可能繼續是 suitability assessment 的一部分。

所以比較準確的理解是:

五年內,可能是法定門檻直接擋住。

五年後,才比較進入整體 suitability 的衡量。

不是五年一過,重新洗白。

我今天真正想教學生的,不是 Tony 會不會贏

Tony 現在的 appeal 最後會怎麼走,我不知道。

而且法院還沒有走完以前,我也不想替他、替 OFT,甚至替法院先宣布答案。

但是今天把這個案例拿進 CPD 課堂裡,我覺得非常值得。

因為如果只看新聞,大家可能只記得:

「五年內 serious offence 不能拿 licence。」

可是我們現場一路查下去:

先找到 section 34。

再找到 section 77。

再查 serious offence 的 definition。

再分 actual sentence 跟 maximum penalty。

再打開現在 Form 1-1。

再把時間倒回他當年申請 licence 的那一天。

你才會發現:

同一個問題,每多查一層,答案就會更精準。

所以我現在越來越不喜歡 CPD 只是讓學生坐在那裡背答案。

因為今天我告訴你 section 34 是什麼,

明年法律一改,你可能又不會了。

真正比較有用的是:

碰到一個問題,

你知道先問:

哪一條?

再問:

definition 在哪裡?

再問:

Form 到底問什麼?

再問:

我們現在講的是 conduct、charge、guilty,還是 conviction?

最後才下結論。

這才是我覺得房地產從業者應該學會的法律能力。

不是每一條法都背得比律師熟。

而是當新聞、客戶、同事,甚至有人告訴你:

「法律就是這樣。」

你會自己把 Act 打開,

然後說一句:

「哪一條?我們一起找。」

最後還是提醒一句:

君子動口不動手。

很多事情當下可能只是一時衝動,自己根本不會想到,後果可以拖十幾年。

人生有些代價,不一定當場就出現。

你今天揮出去的一拳,可能很多年以後,才收到帳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