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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老師的政經教室

反歧視 vs 言論自由?18c 到底在吵甚麼?

22/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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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媒體又「炸鍋了!華人警惕!"18C炸彈"狂轟澳洲!種族辱罵在澳洲或可被接受?」對於微信上越來越多媒體記者喜歡當「標題黨」用煽動性語言不客觀公正的報導新聞以博取點閱率我真心對一些記者的素質感到失望。這則新聞中偏頗的誤導讀者說「如果這項法案真的在聯邦國會通過,那麼,如果有人當街辱罵我們是...有人說在火車上對我們種族謾罵....這時候,我們能怎麼辦!!!?!!」至於裡面一些用來舉例的種族歧視語言我就不重複寫出來了。

這個議題深受工黨議員們喜愛,在各種多元文化活動上明著暗著表示改革「反種族歧視法案18C條款」 (Section 18C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Act)就是反多元文化支持種族歧視。在有心人士的推動下,還有街頭遊行抗議。自由國家聯盟黨是否真的像他們所說的是為了反多元文化及支持種族歧視而去修改法律呢?這一點我從去年就多次與工黨的朋友們討論這件事,我覺得我們廣大華人朋友應該要了解 18c到底在吵甚麼,不要人云亦云,亂扣帽子。
為什麼聯盟黨會再度推動這個改革 18C的議題呢?其實我們要先知道引起這個議題的兩個最近的案子:不久前剛剛過世的漫畫家 Bill Leak 疑似歧視原住民的單格漫畫及Cindy Prior女士告三位QUT大學生種族歧視。

漫畫家 Bill Leak的案例

Picture
說實在的我真的看不太懂這個漫畫想表達的主題,不過上網查了查,大意是說一個看起來像是原住民的警察抓了一個原住民的孩子去叫他的爸爸要好好管教。手裡拿著一瓶啤酒的原住民老爸說好呀!他叫甚麼名字? 意思是這位老爸酗酒到了忘了自己兒子叫啥了。此漫畫一出,很多人都攻擊這位漫畫家種族歧視。

我不曉得您們怎麼看待,但我覺得至少這位執法的警官也像是原住民呀!表示原住民社區裡也有做到警察的,但也有遊手好閒的。這是反映社會問題,也不至於上綱上線到種族歧視。頂多說他畫得醜,可是我也找過畫家畫我的卡通人像,我看了也挺想告畫家的。

QUT 學生被告案例

2013年5月28日,一個叫 Alex Wood的學生跟兩位同學在昆士蘭科技大學的一間電腦室裡使用電腦,一位原住民的職員 Cindy Prior問他們是否是原住民,他們回答說他們不是,就被Prior女士要求離開。當天稍晚, Alex Wood在臉書上面留言質疑「Just got kicked out of the unsigned Indigenous computer room. QUT stopping segregation with segregation…? (剛剛被從一個沒有標明的原住民專用電腦室踢出來,昆士蘭科技大學靠分化來停止分化?)」很多人在下面留言。其中一位學生 Jackson Powell 反諷的留言「I wonder where the white supremacist computer lab is….(我很好奇那麼白人至上的電腦室在哪裡?)」等等。

原住民的 Prior女士自從看到學生留言後,就開始請病假,宣稱她不敢出門因為那有人會說些冒犯她的話,她說自己受到了冒犯、
尷尬,羞辱和精神損傷,而無法再回到工作崗位上去面對白人。後來,Prior女士以 18C 控告昆士蘭科技大學、幾位QUT教職員還有三位學生種族歧視,要求賠償 AU$247,570.52。這個案子直到2016年11月才宣判三位學生無罪,但這三位學生這幾年來一直頂著種族歧視的大帽子,所幸還有主持正義的律師主動為其辯護,不然還要承擔高昂的法律辯護費用。

且不論為什麼昆士蘭科技大學要給原住民學生特權有專門的電腦室,在沒有原住民學生使用的情況下還禁止別人使用,我覺得 Alex Wood及Jackson Powell確實有權利發表他們的言論,質疑學校質疑Prior女士的做法。換成是我,我也會有一樣的感覺呀!我也會想問問那麼專給華人的電腦室在哪裡呢?

就是這兩個案件引起了社會對於言論自由與反歧視的辯論。聯盟黨認為,這份 1975年所制定的反種族歧視法經歷了那麼多年,也該重新審視一下,有沒有需要與時俱進改變的地方。在很多類似案件的顯示下,18C 已經被濫用而影響到了言論自由的基本人權。

自由國家聯盟黨想怎樣修正 18C?

我在教課時都會提到解讀澳洲法律有個很重要的規則,就是不能斷章取義,要依照整個法案的精神來解讀這個法律的意思,而不是挑其中一句話來作解讀。譚寶總理與聯盟黨並沒有要廢除反種族歧視法,而是希望把 18C 裡面定義含糊的字眼修改,更加明確的表示這個法律是怎樣反對種族歧視的言論。譚寶總理認為這會「強化」法律,但是工黨辯稱這是「弱化」,這個見人見智。我先把原文列出來給大家看看:
RACIAL DISCRIMINATION ACT 1975 - SECT 18C
Offensive behaviour because of race, colour or national or ethnic origin            
(1)  It is unlawful for a person to do an act, otherwise than in private, if:
 (a)  the act is reasonably likely, in all the circumstances, to offend, insult, humiliate or intimidate another person or a group of people; and
 (b)  the act is done because of the race, colour or national or ethnic origin of the other person or of some or all of the people in the group.
這段話的意思是,一個人若是公然的做出會冒犯、汙辱、羞辱或恐嚇貶低另一個人或一群人的行為,而這個行為是因為另一個人或一群人的種族、膚色、國籍或民族血統的話,這是違法的。

​支持更改這幾個字「offend, insult, humiliate」​的人表示這幾個字太籠統了,有些人動不動就說自己被冒犯、被汙辱、被羞辱了,會導致這部分法律被人濫用,就好像昆士蘭科技大學的案子一樣。所以經過很多討論後,聯盟黨推出的修改是把這三個字改為「 harass」騷擾。選擇這個字的人也很有意思,大家都知道在澳洲「Sexual Harassment」性騷擾是一個非常嚴重的罪名,辦公室的一些玩笑話也可能會因為尺度過大變成性騷擾而吃上官司。聯盟黨的意思是要把「種族騷擾」上升到跟「性騷擾」一樣嚴重的行為,Intimidate這個詞則仍然被保留,這個詞若要翻譯可以是恐嚇或貶低、使渺小。

若是像是在火車上被人用攻擊性語言種族歧視這種事,我們絕對都還是受到反種族歧視法的保護的。但是確實這個修改會把告人的門檻提高,減少這方面的訴訟,也加速真正受到種族歧視的案件被受理的速度,不要讓人官司纏身個兩三年,像那幾個倒楣的大學生一樣,到現在還是被人跟種族歧視扯在一起。

這次的改變裡還提到,要靠18C告人種族歧視,必須要看看這樣的行為會不會讓一個 Reasonable Person (一般明事理的人)感覺自己受到了冒犯,這樣能夠避免類似 Prior女士一樣容易受心靈創傷的人亂告,其中一位被告的大學生後來不得不放棄從事教師工作,就因為家長跟學生上網 google他的名字就會跟racist種族歧視關聯在一起,即使最後他是被證明是無罪的。

這樣的法律改變,舉一個辦公室的例子來講,若有人常講種族笑話取笑我們華人,我們通常的做法應該是跟對方表示,你這樣講讓我感到不舒服,請你停止。對方若是趕緊道歉,我們也會大度的表示以後大家還是好同事。若對方繼續,我們就可以去告他種族騷擾。若不改變法律,只要我們有顆玻璃心,隨時都能表示自己受到了冒犯、汙辱、羞辱,直接去告上人權委員會,但是要知道過去絕大多數的情況下,這類的輕微案例還是被拒絕受理的,通常都是協調和解。

我們華人也不是沒有種族歧視的言論,就有一次我親眼見到一位華人高談闊論的講人家老外怎樣怎樣,一位澳洲人忽然用中文跟他說「不好意思,在澳洲你才是老外」,把那人嚇得夠嗆。幸好這位仁兄沒有用「鬼佬、鬼婆」等更加冒犯人的字眼,不然他也可以以18C被告,歧視白人也能算是種族歧視的一種呀!

消除種族隔閡不是靠法律能做到的

晉朝江統之〈徙戎論〉中有云: 「非我族類,其心必異,戎狄志態,不與華同」自古華人就把所有其他人當蠻夷,這種心態所有種族都有。大家總是親近跟自己類似的人,要不然怎麼會有「物以類聚人以群分」的話流傳? 有生意介紹我也總是介紹給華人優先,除非沒有華人做得好。大家看到同樣黃皮膚黑頭髮的總是比較親切 (或許有人要說韓國人除外?) 我永遠都還記得幾年前我被我女兒的幼稚園老師叫去談話,說我女兒種族歧視,公開表示另外一個小朋友不會說中文所以不想跟她玩。我回家好好的教育了我的女兒,那天我送她去學校,她跑下車去開心的跟一個女同學手牽手有說有笑走往教室,我看到一旁女同學的微笑著的媽媽是一位包著頭巾的穆斯林婦女。我心中感嘆,多元文化社會的成熟,是要靠言傳身教的融入,而不是自己躲在小圈子裡希望靠法律保護自己的權利。要消除種族的隔閡與歧視,絕對不是靠嚴厲的法律能夠禁止不再發生的。

就好像我兒子常常欺負他的妹妹,我女兒就要跑來哭訴說哥哥罵她笨、說她醜之類的。我過去教訓兒子,打他屁股罵他說不可以欺負妹妹,兒子抿著嘴不說話但是看著妹妹的眼光是仇恨的。不哭了滿意了的女兒,總是會露出得意的笑容,可是同樣的事總是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後來我就把他們兩個抱在一起,說他們都是我最愛的孩子,很希望看到他們能相親相愛。每次只要哥哥有做出對妹妹好的事,我就大大的鼓勵與表揚,然後對妹妹說妳看看哥哥是多愛妳,我們再一起來抱抱!兩人關係就好了很多。
我相信無論是自由國家黨還是工黨,大多數受過良好教育的澳洲人都明白,種族歧視是不對的行為。若有人請我連署反對種族歧視,我想大多數的人都願意去簽。但是我覺得動不動就要把別人扣上種族歧視大帽子的行為,跟種族歧視同樣是一種霸凌。支持討論修改18C不被濫用並不代表支持種族歧視,並不代表反對多元文化主義。就好像最近前工黨黨魁Mark Latham跳出來說應該將每年海外移民從20萬減少到5萬,我是否也該對這位反對移民的前工黨黨魁扣上一頂種族歧視不支持多元文化的大帽子呢?

我感謝許多真心支持多元文化的工黨朋友仗義執言,但是也要讓大家明白,有些工黨的政客與媒體是別有用心的引導與論要來利用大家對於18C的一知半解來攻擊自由國家黨以達到政治目的。我的立場雖不中立,但是希望以客觀的角度讓華人朋友們了解大家到底在吵甚麼?不要隨隨便便的就被別有用心的人誤導了。就算改了18C法律,種族歧視都還是犯法的,當街辱罵我們是甚麼甚麼、有人說在火車上對我們種族謾罵之類的,這時候,以前我們怎麼做,未來還是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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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施伯欣老師是前昆士蘭自由國家黨華裔分部創始主席,他認為澳洲華人需要融入主流,需要在政治上也有發聲的渠道。雖然兩大主流政黨都有朋友,但是理念偏向自由黨的施老師最後還是選擇了自由黨。

    ​這個教室就是讓澳洲華人了解澳洲的政治與經濟。施老師的原則是,立場可以不中立,但言論一定要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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